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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这里同样也有不完满之处,一是他回避了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意识形态性,这恰恰是批判学者所强调的。
如果判决夏死刑,会导致草根民众对国家法制的进一步绝望,以后会更不相信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更会选择非理性的直接反抗,更加会采取挺而走险的方法制造更多的暴力事件。真正有权有势的人,不会去每天管马路,直接同小贩产生冲突,付出生命。
昨天只把叶永朝案和夏案同时客观公布,让大家客观讨论。七、夏俊峰案,已经同很多暴力性的反抗犯罪一样,向我们的高层人物敲响了警钟。而最高法院可以比辽宁当地法院更为超脱,更按事件的本来面目判案。夏俊峰案和药家鑫案,是本月国内刑事界的热点事件,我因为前阶段时间中忙于李庄案,一直没有关注。但是,从政治角度,从长远角度,宁负家丁,不负民心,显然是真正聪明的政治家的选择。
这实际上是草根之间的战争。本案社会关注度已经很高,我觉得有没有律师团没有太大的关系。2011年5月31日,重庆烈士墓。
盗窃非机动车、扒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案件黑数较大,往往只占接报案件数的10%(宋浩波、郝宏奎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7页。有的学者还举出了国外的一些统计数字加以说明。还有人认为死刑对犯罪分子没有威慑力。2.各类犯罪明数与暗数的比率差异悬殊,杀人、强奸、爆炸、涉枪等严重侵犯人身、公共安全案件隐案较少,明数约占90%。
每提重刑,又有痴人说梦般的死刑废除主义者要出来批驳了:死刑不人道、我们要宽容、要以德报怨、国家不能杀人,如此等等。拐卖妇女、儿童罪发案率高、破案率低。
但是,如果拐卖妇女、儿童没有其他特殊情节的情况下,数量达不到三人,即只有一到二人的,最高刑就只能有10年,这样的规定是非常不合理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社会危害性集中表现在对公民人身不可出卖性的侵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数量决定处罚的问题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应当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贩毒50克可以处死刑。
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2010年1月至7月这半年中判处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分子2137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只有1238人,其他人只是处以五年以下的轻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对于有8种特殊情节的,一律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刑法条文应当修改为: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立法是到修改的时候了。死刑的威慑效果是十分明显的,杀头不要紧这只是极少数极少数人可以做到的,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主要是针对政治犯和信仰犯。
尤其是2009年4月公安部部署开展第5次打拐专项行动以来,各地相继侦破、起诉了一大批重、特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看看那些残忍、麻木的人贩子的面孔和撕心裂肺的受害人的惨状,你就知道什么是真正的人道。
但是法定刑只有上述建议的规定才能体现刑罚的报应与预防的目的,才能实现社会正义、有效预防犯罪承办法官严格遵守司法程序、依照证据和法律、独立作出判决这件事,在贪官的案件上几乎不存在(在其他案件上是否存在,不好说)。这里的人指的是纳税人。如果按照胡星斗教授的估计,贪官被逮住的概率大约百分之一,那么他的收益仍然比成本高10倍,他在接受贿赂时并不会有太多犹豫。大学生挤扁了脑袋也要当公务员,其中的利益机制乃是钱多,人傻,速来。滚滚人头落地的同时,各级干部们似乎前腐后继,越反越贪,可谓官不畏死。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们倒是应该抓住类似崔英杰案、聂树斌案、甘锦华案、陈国清案、夏俊峰案,或者引起公众巨大同情的某些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就腐败犯罪而言,其社会因素、体制因素更加明显。
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一样是这个体制向公务员索取忠诚的工具:缺少靠山的、得罪高层的、站错队伍的、显山露水的、特立独行的,就会被挑选出来作为反面教材。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死刑,即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一般也只针对暴力犯罪,多数国家只针对谋杀罪才有死刑。
按照上面的计算,如果发现和惩处贪官的概率是50%,那么判刑两年的威慑效果也远远高于被抓概率为1%、却判刑10年的威慑效果。是否处理、如何处理某个贪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法律运作的结果,而是政治斗争、政治博弈的产物。
人们会问,减少死刑、国际潮流之类的东西,为什么首先受益的,是腐败分子?就像当年的刘涌案一样,人们会问:凭什么首先在黑社会头子的案件中来确立什么劳什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平头百姓被刑讯逼供的案件里,你们这些法官、学者怎么不想着来确立这个先例?其实,确立这项证据规则,得到最大好处的,绝不是什么黑社会头子,而是普通民众,是佘祥林和胥敬祥们。来自人间苏杭的两位副市长姜人杰和许迈永被判死刑,人们拍手称快。腐败官员在忏悔的时候,往往都有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了思想和学习,放松了世界观改造的句式,并且把这当作从国家干部到贪污受贿罪犯的主因。不过我还是想弱弱地问一句:在张金柱案、刘涌案、药加鑫案中,民意所表现出来的某种程度的狂热、嗜血和非理性,是不是走得太远了? 进入专题: 民意 。
其实在健康的体制下,是不会动辄发现贪污受贿几千万几个亿的巨贪的。公众关注的热点案件中,与死刑有关的占了很大比例。
谁给你机会去贪一个亿?在这种利害计算面前,甚至不用考虑什么政治家道德、信仰、思想教育之类的因素,虽然这些因素也是起作用的。如果把腐败归因于思想政治教育,那天天搞三讲、搞八荣八耻就能解决问题。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网络民意所表现出来的公民责任、公共意识、平等观念、法制精神是一个可喜的现象,它甚至会逐步改变中国的政治生态。主要就是贪官死刑的问题。
如果贪污受贿被逮住和受处罚的概率极低,那贪污受贿就是理性的选择。目前的腐败是体制性的、全局性的,不腐败的官员才是少数、是非主流、是体制内的异质思维者。民愤可以理解,但死刑不是万应良药。我们还能举出不少被判死刑并且被执行的腐败高官的例子: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郴州市委副书记曾锦春、机场大亨李培英、重庆司法局长文强……中国对贪污受贿官员判处和执行死刑的数量遥遥领先全球;但是相对民众的需要和滔滔的民愤而言,似乎贪官的死刑还是太少了。
贪污一千块就很可能被发现、被曝光、被举报了,就算不进班房,政治生命也会终结;贪污实在不是划算的买卖。在腐败问题和死刑问题上,民众越来越成为政治博弈中不可忽略的一方。
就像从废除死刑中得到好处的,绝不仅仅是贪官们,而是聂树斌、滕兴善、夏俊峰们。如果伸手必被捉,怎么可能让贪官发展到那种耸人听闻的程度呢?媒体、选民、检察官又不是吃干饭的。
假如抢劫或强奸都必然面临死刑,那么对抢劫犯或强奸犯来说,把受害者或目击证人杀掉灭口,就是划算的。考虑中国的国情,在药加鑫案或贪官死刑的案件里提出废除死刑的议题,实在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因为民意滔滔;杨佳案也不是抛出废死话题的好机会,因为官意滔滔。